《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
区别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里,没有履行和不能履行有很大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到期时,如果担保人是连带保证人,在借款人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找借款人要钱,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
而一般保证人,是指在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所以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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