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事先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债权人和保证人应该在事先明确保证期间,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事先约定保证期间。然而,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债 务 法 】 保 证 期 间 明 确 约 定 与 不 明 确 约 定 的 区 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与不明确约定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与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来确定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与不明确约定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与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来确定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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