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在担保实务中,保证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又较一般保证普通适用。
连带责任保证是通过保证合同设立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即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债权人只享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承担代偿责任的义务,而且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不对等关系的存在,使得许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往往感到无能为力,只能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实这一感觉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为体现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赋予连带责任保证人几种权利,以对抗债权人或者保障连带责任保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权利之中尤以抗辩权最为重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缓履行担保义务。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地行使抗辩权,对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分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2)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3)专属抗辩权。
(1)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代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从属性、替代性,决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主合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有主合同的权利。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应当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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