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
时间:2023-07-20 10:16:14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含义是:一般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2、对于保证的方式,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会约定不明的,法律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3、设立保证合同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也可以在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还可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对此表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还可以虽然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的,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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