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