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有: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还应受到惩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一方有重婚的行为;
2.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4.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起诉离婚时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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