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财产纠纷会不会调查
法院判决财产纠纷时,如果在证据方面存在不足的,法院是有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所以法院对财产纠纷是会进行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法院滥用调查取证权的表现
一审调查取证权之行使应接受二审审查。调查取证权的滥用有四种表现:
一是怠于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
二是调查收集证据有倾向,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是随意变通现行规定;
四是变通现行规定进行的调查取证违背公平正义之目标。
第一、三种情况属于程序违法;第二种情况违背了诉讼原则,也可归属于广义的程序违法之内,自然属于二审审查的范围。对于第四种情况,一般来说,像量刑幅度内的刑期确定、主责任分清后的比例承担之类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只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很难确定谁是谁非,因而不宜由二审审查。
但是,鉴于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自由裁量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且裁量的对象属于诉讼程序事项而涉及“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应当列入二审审查的范围之内。
三、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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