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1、在职参保职工:
1)本市户籍: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设立医保个帐户。
2)非本市户籍: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0%;个人不缴纳,不设立医保个人帐户。但可选择按本市户籍的标准缴费,设立医保个人帐户。
*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下同。
新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起,并连续缴费满90天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中途中断缴费超过30天后续保的,视作新参保。
3)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均由失业保险基金划拨,设立医保个人帐户。
4)在上述单位的征缴比例中,划出0.5%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不用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①退休时医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②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办理退休时,其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的人员)。
退休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由本人分别按办理补缴时医保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后的次月,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注:每年的7月份为年度调资时间;办理补缴业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
(二)、基金管理:
1、个人帐户(按本市户籍标准缴费的参保人):
①在职(含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划入;
②退休:每月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
2、统筹基金:
除划入个人帐户和生育保险基金外,其余保险费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
3、医保补充保险费:
医疗补充保险费每人每月为5.1元,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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