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笔录上签字对自己有利吗
在人民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执行笔录的签署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执行裁决制定的关键依据之一。
其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与书记员严格遵循法定执行程序,针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他司法类文件中所涉及的执行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所做的详细记载。
此外,根据执行起始形式而产生法律效应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均须无条件履行。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直接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同样地,调解书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亦需履行。
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执行现场勘测工作笔录可做为新证据吗
仅仅凭借公安部门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是无法作为确凿证据来运用的,即便这些笔录无论在书面形式抑或是实际内容上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也是不能够以此为依凭,建立起民事诉讼中对某个特定案件事实的认定。
我们有必要认识到,有时候那种只体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单方面遭受公安部门审讯真实情况的笔录,其法律可信赖度可能相对较低。
在通常情形下,若未能辅以其他更为有力的证据进行佐证,那么这类笔录实际上是难以作为有效证据来加以利用的。
这并不代表调查询问笔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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