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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笔录签字规定

2020-01-08 36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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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执行笔录签字规定: 1.在询问结束后,执行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场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要在笔录的末尾签字,填写签字日期。 2.如果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可以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按手印、签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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