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物可以有多个用益物权吗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个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可以说是对物完全的权利,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只能享有一部分物的价值。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你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因为采光问题要用到邻居家的墙,就需要在他人的房屋上设立一个你的用益物权。同样你还可以因为别的用途用到邻居家的别的墙或者土地之类的,你还可以再设一个用益物权,用来挂东西啊、种花啊啥都可以,只要这两个用益物权的内容不想冲突,它们就可以同时存在。
二、用益物权特征
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三、用益物权的意义
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用益物权制度将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归纳,由此设定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公示既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对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予以公示,以此向社会表明特定物上的权利状态。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的登记,不仅具有明确权利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的传统作用,还具有保护社会资源、维护物的长久效用的意义。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用益物权发生变动时,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用益物权制度将物权变动的方式法定化,确定既有用益物权在发生某种变化的条件、方式和效果,以此来衡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全文9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