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修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修期可由承包、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自主约定,仅规定的保修期不得超过24个月。2、保修期和保修期不同。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和保修期的自由程度不同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系不同6、到期效果不同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在哪
质保是保修的前提。
质保期:指产品在一段时间内质量要合乎标准有保证,不会因除人为因素与不可抗、不可预测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毁坏。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
保修期: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人为损坏和不在厂商协定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如进水),需要另付费;而在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免费。
质保期通常长于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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