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会偏向公司。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守公正原则,平等的对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偏向任何一方,裁判的结果应当公正,不偏不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注意平等对待双方,给与其同等的表达意见和辩论的机会。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一般出于弱势地位,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所以现实生活中仲裁员一般会出于人道主义照顾劳动者。
第三,劳动者担心仲裁员偏向公司,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仲裁会留案底吗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机关会保存相关的档案。所谓的案底,是司法机关处罚的档案,不包括劳动机关的仲裁档案。不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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