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新规定:债权人行使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10 08:51:59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即当事人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宽限期结束后,债权人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直接行使留置权,优先赔偿获得的价款;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必须先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且不能不通知债务人宽限期,直接变现留置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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