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存在举证责任,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以下凭证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劳动关系: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
为了撑起一个家庭,我们都努力的工作来获得报酬。而无论你是身处办公室用脑力思考还是身处工地用体力干活,这些工作的本质都是劳动。我们与雇主,老板间都似乎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呢?今天就与大家来探讨这个问题。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义务,以及对此义务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完全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证明员工旷工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旷工事实,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则属于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解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已经为社会所广泛知晓,但“举证责任的倒置”这一例外则更需要特别关注,否则就会被“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常识所误导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需举证,而由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比如,员丁不服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主张其为违法解除并要求劳动仲裁庭撤销该决定。本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该由员工自己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员工不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用人单位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律对弱势方当事人的倾斜保护,在劳动法体系中较多见,比如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该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同样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凭证中的以下三类,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丁_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