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和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8 11:33:32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内法对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意义上讲,既然被拆迁房屋是违法的,就不应该赔偿。

虽然新拆迁条例在征收与补偿方面有了详细规定,也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但强拆能否取消?《条例》出台以来,拆迁实践证明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来看看征地拆迁补偿和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被征收人。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易所的,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在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

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拆执行申请书应附有具体的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家庭补偿情况。

如果您有什么要提醒的,请咨询律师:

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都是政府和法院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法律行为。

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性质不同、效率不同、社会公信力不同。

目前,行政强拆已被立法禁止,司法强拆是唯一合法的方式,未经法院行政裁定的强拆是违法强拆。因此,被拆迁人不能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的拆迁是合法的。

遇到司法强拆以外的其他违法强拆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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