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建房可以出租吗
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这类房屋出租,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有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街道主管部门或委托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房屋临时使用证明》等。不能出示证明其产权证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二、房屋出租有什么法律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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