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基地买卖合同咋写
时间:2023-06-04 20:36:00 1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老宅基地买卖合同咋写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2、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北邻:_________。

3、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4、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6、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方: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证人:身份证:

签订日期: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归属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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