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3-08-04 09:34:12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符合以下原则:

1、被解除的必须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在签订生效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必须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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