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除名的情形是:
1.职工经常旷工要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在计算旷工天数时要注意:达到规定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是要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进行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要注意: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计算,是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另外,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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