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于每年带薪病假的天数没有规定,具体根据诊断证明决定。
(一)、病假天数的确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二)、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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