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要出执行费,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执行成功之后,被执行人需要上交执行费。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法院进行信用惩戒:
1、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执行费用的收取和偿还
在确定执行费用的数额时,申请执行费的数额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确定,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以执行案件所必需的为限,非必须的支出由为该行为的当事人负担,不能由被执行人或者败诉人负担,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限制执行中的不合理费用。执行法院确定了执行费用的数额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执行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请求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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