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可以贷款吗
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可以申请贷款。
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被删除后,当事人是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但银行可能会拒绝贷款申请,因为失信被执行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是会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的,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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