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如果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一般要缴纳申请执行费,如果没有来得及采取执行措施,是不用缴纳申请执行费的。依据应该出自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另外,现在申请执行费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金额收取,而是按照已经执行的财产对应的金额收取。
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谁给
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给,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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