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据受害者业主分摊面积的地下停车车库。比如,若地下停车场面积是全体业主的公共分摊面积,则应明确指出并无独立产权可言,然而其使用权利却理所当然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2)开发商独立构筑的地下停车库。若开发商是凭借自身实力单独购置土地并在此基础上兴建地下停车库的话,那么这个地下停车库便是具备产权的,产权自然依法归属开发主体企业所有;(3)归属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车库。一部分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实际上归属人防办公机构,虽然地下停车库的使用权是由开发商全权掌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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