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或案件有不宜简化审理情形时,法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实体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认罪认罚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但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应采纳。
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因此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他/她需签署具结书。
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办法》第1条的规定,速裁程序只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而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认罪认罚案件也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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