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不会让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书的,才会让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签订。
法律规定检察院让认罪认罚不起诉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后不起诉是合法的。
1、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刑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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