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
辩护人意见能否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1、辩护人意见不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1)辩护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拥有独立的辩护权,这种辩护权虽然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却又独立于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之外。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反而更需要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很多问题在刑事认定上存有争议,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也可能无法准确认识。
(3)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来看,辩护人的辩护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不能因为辩护人不同意,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
2、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专业的法律从业者,还有诸多证据和法律定性等方面的问题存在辩护的空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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