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07-22 14:14:29 4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如果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不书面提出答辩,也就是说没有表示“不认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投诉。到相应的部门进行投诉。

2、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3、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4、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5、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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