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使用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3-06-05 10:43:37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政府采购的操作运行中,为了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中标商一般应在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有效的采购合同,然后买卖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但是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过程中,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财务管理者,笔者认为在保证金的管理上应灵活操作。

第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要按采购的项目不同灵活设置。

目前,许多地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为中标金额的10%,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供应商的资金成本。中标商为了降低其资金成本,势必会在其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押滞资金的流动成本,从而加大采购方的采购成本,使政府采购制度在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上大打折扣。特别是一些已经实行全国连保的货物,如著名品牌的计算机、小汽车、电视机和空调等电子、电器类商品,各代理销售商只是负责销售,至于产品的质保,全部由生产商或特约定点维修单位负责,如对这类产品的销售商收取10%履约保证金,无疑是增加了采购成本。对这类产品的销售商应小比例收取或者免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应按采购标的物不同设置。

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购合同顺利履行而特设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就要如数返还。但对合同履行完毕时间的界定各地有所不同,有的以货物交货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有的以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准。笔者认为,应就不同的采购项目灵活设定保证金的期限。例如,电子、电器产品验收合格时就应返还,而道路工程类项目就应在质量保证期满时返还。

第三,履约保证金的格式应尽量采取非货币性资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主要有银行汇票、电汇等转账、现金及银行保函等几种形式,目前各地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较多,而银行保函使用较少,这一方面造成了供应商的携带风险,另一方面也影响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加大了采购方的采购成本。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为主,根据所采购标的物的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已实行全国连保并且具有良好声誉的货物,或者科技技术含量不高、在使用过程中排除人为因素外不易损坏的货物,可适当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或在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

总之,对政府采购各种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应灵活对待,充分发挥履约保证金的最大价值。这样既能保证采购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标商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社会效益最大化。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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