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项目存在时应支付履约保证金。同时,根据《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应提交。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服务项目存在,则应支付履约保证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和提交要求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其作用是保障合同的履行,确保合同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或发方通常会向卖方或承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根据合同的标的、交易金额、双方信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2. 形式: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
3. 期限: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通常是10到30天。
4. 返还方式: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买方或发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卖方或承方。
5. 扣减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或发方可能会根据需要扣减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服务项目存在,则应支付履约保证金。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通常包括金额、形式、期限、返还方式和扣减方式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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