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本规定规定:发包人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2、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中的4、2条规定,由FIDIC编制的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中的4、2条规定: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履约证书是指工程竣工后进入缺陷通知期(或缺陷责任期),期限届满(缺陷修复完成)的工程师向业主出具履约证书(原件)。业主在获得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该清楚,工程接受书颁发后,作为发包人,履约保证金应在28日内尽快退还给承包人。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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