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少不了履约保证金的。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就没有办法保证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能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收取了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和督促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如果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则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可以采取没收或扣减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办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签订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时,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这时要想采取制裁措施就显得“势单力薄”或者是“束手无策”了。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可以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供应商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如果撤标、不签订合同,可以用没收保证金的办法进行制裁。而签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除了可以进行协商、提请仲裁、进行司法诉讼外(而这些措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就可以用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又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
可以保证中标单位完全按合同条款规定去履行合同。主要是要保证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工期、保修期以及服务条款等履行合同。如果中标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比如说产品数量、质量、工期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就可以用扣减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采取处罚措施,以保证中标单位能完全履行合同。
可以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有利于督促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可以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制度初步建立时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影响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建设的因素较多,供应商的诚信意识还有待加强,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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