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证对象:凡本省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2、发证所需资料:发证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办证方法:
方法一:办证对象带齐发证所需资料,到发证对象育龄妇女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办。
方法二:办证对象带齐发证所需资料,到发证对象育龄妇女户口所在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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