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的合同是无效。霸王条款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行业管理等形式出现。有五个共同点: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和剥夺消费者权利;
4、权利义务不平等,消费者责任随意增加;
5、利用模糊条款控制最终解释权。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霸王条款是合同欺诈吗
不是属于的合同欺诈,主观上及手段不支持。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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