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时,限定或限制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垄断行为。根据垄断程度的不同,行政垄断行为可以分为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垄断组织是指为获取高额利润,由多家大企业通过协议、控股、持股等形式建立的组织。垄断组织的形式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资本家建立垄断组织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根据垄断程度的不同,垄断组织分多种形式。短期价格协定是最简单的垄断形式,参加协定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遵守协定的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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