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向垄断案情
某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某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行政机关限定为由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接诉后,该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反垄断调查。
经查,某市中心城区由松山区、红山区两个行政区组成,有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2006年以来,某市松山区、红山区安监部门除发布《通告》告知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烟花爆竹商品外,还采取委托指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商专项许可申报手续的方式,强化零售商对指定批发商的依赖关系。
两区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用对本区零售商销售的未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商品予以没收处理的方式,积极落实两区安监部门划片批发供货规定,导致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仅能从被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剥夺了其在供货商、经营品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财某、吉某、百某、庆某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借助安监部门授予承办相关考核及统一为划定区域内零售商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权利的条件,要求申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必须预交一定数额的订货款。对不按规定数额交纳订货款的零售商,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通过限制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制裁。
二、裁定结果
某自治区工商局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未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商只能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商品。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安监部门的行政限定为由,就划分批发销售市场采取了一致性行动,借助划分批发销售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了零售商及消费者的利益。此外,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零售商设定了购买最低限额商品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严重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
某自治区工商局认定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三、横向垄断法律分析
(一)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二)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根据2010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内容的垄断协议,旨在避免竞争风险,实施市场垄断,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对竞争最直接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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