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不得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限定用户购买特定商品、强制购买不必要商品、阻碍购买其他经营者商品等。经营者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滥用实力排除竞争或损害消费者权益。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以下限制竞争行为:
1.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其他商品。
6. 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以上行为都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不得滥用经济实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限制竞争行为,如限定用户购买指定商品、强制购买不必要商品、阻碍购买其他经营者商品等。经营者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滥用实力排除竞争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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