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万先生在上班时得知母亲因糖尿病并发症而被送往医院治疗,下班后,万先生即前往医院看望,谁知途中因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万先生担次责。近日,万先生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万先生是个人活动,并不属于工伤。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来信反映情况,万先生经合理路线绕道去医院看望住院中的母亲,等同于前往其住所看望,期间同样属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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