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4日,22岁的临沂女孩儿宋桂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春游活动时,途中遭遇了车祸,不幸折断了颈椎并由此导致颈部以下瘫痪。宋桂梅的母亲刘福花说,出事这半年来治疗费已花掉了七八万元,但是女儿至今仍大小便失禁、四肢不能动弹。
据刘福花介绍,女儿单位没和女儿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投保,出事后只付了五六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将承担今后宋桂梅一半的治疗费用,其余赔偿事宜则没再提到过。有人曾建议宋桂梅以工伤名义向单位讨要工伤赔偿款,但他们向单位提出请求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车祸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不能算作工伤。
两个月前,宋桂梅的父母向该市南区振强法律服务所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者的建议下,全家人开始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鉴定。近日,宋桂梅终于拿到了工伤认定书。“车祸确实是在游玩途中发生的,不过这次外出完全是由单位策划组织的活动,员
工受伤应算工伤。”市
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处工作人员称,按照劳动法和相关工伤赔偿法规的规定,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笔赔偿费有可能达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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