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对此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当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清明节学校不放假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清明节既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我国法定的节假日,今年的清明节是4月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今年清明节放假调休,共3天,具体的安排为:4月2日至4日放假,3月31日(周六)、4月1日(周日)上班。其中,4月4日是法定的休假日,4月1日、4月2日是法定的休息日。
因此,学校没有在清明节时给老师放假,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教师可以向当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责令学校改正。
清明节学校安排上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学校安排老师在4月4日(清明节)上班,当天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但由于3月31日(周六)、4月1号(周日)正常休息,应视为学校已安排了补休,因此在4月2日和4月3日上班不能再获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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