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应谨慎
时间:2023-04-22 20:42:06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31日公司以业务重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支付2004年1月份的岗位工资。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2004年1月份工资4000元。

在开庭审理时,该公司辩称,2003年11月9日王某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合并部门,被免去主管一职后,因不满职务变动,导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口头通知其已严重违纪违规,公司有权做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处理。由于为避免自己的不良记录不被纳入个人档案影响将来发展,王某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王某请求,公司在其备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了章。故王某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仲裁委经查实,王某2002年9月到该公司所属单位工作,任市场部主管,双方于2003年6月17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6月17日止。月工资4000元。2003年11月10日该单位召开主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将包括王某在内的三个部门合并,后王某被免去原部门主管职务,但工资暂不动。免职后王某工作表现不积极,具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现象,12月31日该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对此,王某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其离职,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王某提出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认为是其主动提出离职未予应允。但王某以今后更好找工作为由希望公司出具工作表现证明。公司核实本人真正动机后,在王某起草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加盖了公章。2004年1月5日王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诉。由于王某向公司提交的其自己起草的通知书无法确认该通知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向,而公司又明确表示未主动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王某主动辞职,因此,王某提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对王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由于重组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因重组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向申诉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是由于该证明不是被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证据最终未能被仲裁采信。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无论是处理违纪职工或者是主动离职,用人单位都应当明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避免因为人情因素或其他原因,向劳动者出具不利于自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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