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某法院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7月26日,原告程某之夫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撞,程某之夫当场死亡。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包括其腹中胎儿的抚养费等赔偿款。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出世的胎儿不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其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如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没有相应权利。
【专家说法】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但出生后的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损害,则认可其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胎儿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本案中,可以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如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没有相应权利。也可以就程某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后就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另案处理。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但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的损害,出生后的婴儿有权主张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至胎儿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做法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的,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即婴儿对出生前在母体中受到的损害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其父因侵权人的行为死亡,婴儿应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婴儿的抚养费请求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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