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后出生的子女能否作为被扶养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与其死后出生的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定的扶养与被扶养关系是既定的,与子女在受害人死前还是死后出生无关。因此,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赔偿受害人死后出生的子女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