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胎儿是否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时间:2023-06-04 15:25:33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4年5月28日10时40分许,福建省某县曾某驾驶车主为邢某的小型拖拉机载运河沙从河田往长汀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19国道346KM+280M处时,因车胎泄气,致使车身向左侧偏转,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司机赖某邦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邦的遗腹子赖某,于2004年10月23日出生。赖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邢某和曾某支付其抚养费。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赖某邦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赖某系受害人赖某邦的遗腹子,尽管被害人赖某邦死亡时胎儿还不是赖某邦“生前扶养的人”,即依法应当被扶养的未成年人,但胎儿的出生是必然的,赖某出生以后,由被害人赖某邦扶养也是必然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胎儿出生后生活费的赔偿责任,这符合权利延伸保护的民法理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对原告赖某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邢某作为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人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生活费人民币36033元、亲子鉴定费用人民币5940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承认胎儿的继承权,前提是胎儿出生后存活。其实胎儿在出生后应享有的权利很多,不限于继承权,例如受扶养权,而扶养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胎儿出生前死亡,就无法履行其扶养义务,胎儿在出生后即丧失了受扶养的权利,这对其正常生活的人身利益是有重大损害的,因此胎儿在出生后有权利请求造成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侵权人赔偿其生活费损失,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赔偿项目中应包括出生后存活婴儿的全部(在父母双方均因侵权行为死亡时)或部分生活费(父母一方因侵权行为死亡时)。这已成为各国的立法通例,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

【律师提示】

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有权对造成其扶养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生活费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8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民事赔偿 最新知识
针对发生交通事故胎儿是否有权请求民事赔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发生交通事故胎儿是否有权请求民事赔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