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交人员享有刑事豁免权
2.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一、刑事豁免权的含义
豁免权又称刑事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二、豁免权的内容与限制
(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法律追究。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各国在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也对该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实施一项犯罪或是欺诈,那么该律师不享有作证豁免权。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论一词应作大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
(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不受法律追究。
(4)在刑事诉讼过程,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及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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