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兴建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2)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3)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4)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表格、签名盖章。
申请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公章。
非申请镇(区)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3.受理后,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中山市民政局在受理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在窗口领取准予许可的书面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中山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材料。2.中山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受理后,中山市民政局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4.中山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3区C8-C12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墓地:
(一)耕地、禁地;
(二)城市公墓、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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