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性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符合我市公墓设立的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同意选址;经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同意接受殡葬管理所管理。
二、办理材料
兴办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含服务范围)
拟建公益性公墓所在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证明文件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附列明公墓面积的四至图)
所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规划、林业、建设、环保部门的批件
公墓总体规划图、效果图、墓碑式样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立项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物价批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可以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镇民政办审核资料。
2.受理。区民政部门接件受理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后,区民政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批准成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批复》。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关于批准成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批复》。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毛山里东47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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