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村民住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办理材料
申请宅基地村民身份证村审核,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申请宅基地村民身份证村审核,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村委会调查,国土所审核,两单位盖公章。
要注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XX使用位于规划面积平方米的宅基地建房)。
公告相片要有拍摄日期,公告第一天及最后一天各拍一张。
村委会出具,国土所加具意见。
办理“拆旧建新”的需申请注销原土地证。
办理“拆旧建新”的需提供申请注销原土地证和复印件。村审核,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未纳入网上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所属国土所或办事处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预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后,所属国土所或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土地规保与利用科递交预受理资料,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属国土所或办事处自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桥联大厦2楼礼乐国土资源管理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1999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2009年)
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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