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新建农村住宅用地的用地者只能是本村村民;2)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3)新建农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且用地申请人没有出卖、出租、赠与过宅基地与房屋;4)申请农村住宅用地面积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中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以下,山区150平方以下。
二、办理材料
公布之日及到期日的照片。
村集体、镇(街)国土所、镇(街)政府等分加出具审核意见。
调查人对拟用土地情况进行调查。
无。
无。
属征地拆迁回迁地的需提供。
属征地拆迁回迁地的需提供。
无。
无。
申请者签名,村集体加盖公章。
在审批过程中,视不同情况按需提交:如补充协议、继承公证、档案材料、遗失声明、情况说明等。。
户口薄第一页及申请人页。
涉及用地报批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bs.chao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和信街4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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